« 二流VC怎样伤害你 什么样的产品易获风险投资商的青睐 »

投资方的一票否决权是否合理

by: 东方富海投资 程厚博
 
去年我曾经在报纸上看到一篇文章,叫做《私募基金来了,中小企业笑了》。还没看内容,光是看文章题目,我就笑了。风险投资作为私募股权投资中的一种,很多人可能还不够了解。作为风险投资的从业人员,我们的理想是:风险投资来了,不仅中小企业笑了,投资机构最后也笑了。
 
介绍一个案例,说明风险投资的“一票否决权”等保护条款从何而来、投资机构为何要坚持一些保护条款。我们曾投资过一家企业,其业务方向及业绩成长都不错,公司的主要负责人(也是大股东)是高学历、有地位的社会名流,管理团队在技术开发、市场开拓以及内部管理等方面也有较强的能力,符合投资的要求。但在投资时我们疏忽了利用“一票否决权”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当该公司发展到相当规模后,遇到一个并购上市的重大机会,这时管理层的道德风险出现了,在实施并购上市时,他们仅把自己的股权并入上市公司,然后在证券市场高价套现,而我们投资的股权既得不到分红,也无法增值变现,权益受到损害,由于没有保护条款,我们对此也无可奈何。
 
这个案例非常典型,就是大股东利用投资机构的钱办了自己的事,并且把投资机构给甩了。风险投资机构通常在所投企业中只是小股东,对企业的经营参与有限,因此,从保护自己利益的角度出发,投资机构往往会在投资条款中设置一些保护性条款,“一票否决权”就是其中的一条。“一票否决权”在法律上没有障碍,其本质上相当于“全票通过”,可以在公司章程里事先作好约定。其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对公司高管人员的聘请和员工的激励机制、对外投资和担保、重大资产购置、增资扩股、股权出售限制、董事席位变化等。由于每家投资机构的要求不同,每个创业企业的具体情况不同,条款清单也会千差万别。
 
就我们自身的经验而言,一般情况下,风险投资机构占有被投资企业的股份不会超过30%,但是需要在企业的董事会里占有至少一个席位,在“改变被投企业的经营方向、对外投资和担保、重大资产的购置、管理层激励约束机制的制定、股份出售及再融资和上市”这五个方面,投资机构一般会要求有明确的决策参与权,这是风险投资行业的普遍做法。这也意味着投资机构虽不参与企业的日常经营,但是,在企业规范化发展、重大事件的决策上要求有一定的话语权。从这个角度讲,风险投资机构对企业的公司治理及管理的渗透程度要高于股市融资和银行贷款。
 
“一票否决权”的存在不仅在于保护投资机构的权益,也旨在保护被投企业的整体利益不被侵犯。涉及“一票否决权”的大多是企业发展中的一些重大事件,相关决策往往会对企业的经营产生重大的影响,审慎决策和规范发展对企业也很有利。投资机构往往也会从企业利益最大化的角度审慎行使手中的投票权,没有一个投资者会对有利企业发展的决策行使“一票否决权”。


  •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

◎欢迎参与讨论,请在这里发表您的看法、交流您的观点。

最新文章

热文排行

最新评论及回复

Powered By Z-Blog 1.8 Walle Build 91204

京ICP备 09032337号 Copyright 2009 www.reachvc.com & www.reachvc.cn Some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