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创企业估值时的10个构成要素 (9-7)
如何写一份简单的商业计划书 (9-2)
一个推销公司的失败案例 (8-20)
一个VC可以胜任10家公司的董事吗? (8-13)
什么是创业合伙人,他为什么对你很重要? (8-11)
跟VC见面之后,下一步该怎么办? (7-29)
别伤害你投资的公司 (7-20)
最好的VC会谈是辩论而不是推销 (7-16)
VC每天都做什么? (6-29)
外部融资与内部融资:夜总会效应 (6-15)
创业者和VC都应该放弃“码头”融资 (6-7)
VC尽职调查:好的与烂的 (5-30)
小规模基金的好处 (5-19)
请别找VC做推荐 (5-12)
当心VC把你当做情报来源 (4-26)
VC入门 - VC可以用2支基金对一个项目投资吗? (4-18)
VC入门 - VC基金的规模会影响你融资吗? (4-13)
做VC是什么样子的? (4-8)
VC入门 - 你处于航道的什么位置? (4-6)
初创企业的收入预测:连续创业者是怎么做的 (4-2)
当投资人进入董事会 (3-28)
投资人愿意做视觉学习者 (3-21)
对于风险投资的4大幻想 (3-18)
VC的10大建议:怎样给VC做融资演示 (3-14)
你的初创企业值多少钱? (3-3)
增值型投资人如何增值? (2-26)
VC什么时候可以收回Term Sheet (2-12)
给VC做融资演示 之 市场分析 (2-9)
创始人之一也是投资人时,股份如何分配 (2-7)
给VC做融资演示 之 竞争分析 (1-31)
战略投资人的坏处 (1-24)
要当心7种天使投资人 (1-20)
融资时的9大错误 (1-16)
创始人套现 (1-13)
VC想要了解什么? (1-11)
投资人董事能够给企业带来的5大增值 (1-10)
向天使融资 (12-31)
NDA及保密 (12-30)
有的PE在创业板企业申报材料前投资进去,不到一年就获得了超过10倍的回报,这些投资的背后是否存在“PE腐败”,需不需要进行管理?有些中小投资者受所谓投资创富的诱惑,把看家的底子都拿来投资PE,这需不需要进行引导?创业板IPO撩动了各方敏感的神经,其中闪现的“暴利故事”给予市场不同的想象力,更令PE的监管问题备受瞩目。PE是接受监管,还是遵照自己的江湖规矩行事,成了管理层和PE界博弈和关注的焦点。
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是痼疾,一方面这些企业很难获得商业银行贷款,另一方面,创投机构投资中小企业也因其高风险性而缩手缩脚。然而,一旦中小企业可转换债推出,将可以通过其高风险溢价吸引有专业能力的创投机构购买高息债券,后者同时又拥有选择权——在看好企业前景时转为公司股东,融资工具的灵活将大大推动中小企业和创投两个行业的发展。参股创投企业的上市公司如大众公用、电广传媒及中国宝安等公司有望因此受益。
目前国内的人民币基金话题,尤其是有限合伙人民币基金的话题很热,这反映了在经济危机的情况下,中国市场较其他国家更为稳定且有发展投资前景,特别是近期创业板的开闸,对于完善投资人的退出机制更是起到了重要的积极作用。中国的法制环境正在逐步与国际接轨,良好的经济及法制环境促使国际投资机构和投资人看好并认可中国市场,希望与中国企业共同发展。
本文简要探讨有限合伙人民币基金的过去、现在和未来。
目前已有多个外资私募股权基金试水人民币基金,募集方式基本有两种,一是纯人民币基金。因《合伙企业法》不适用于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仅能由国内法人和自然人担任。因此,外资募集人民币基金需要先由外资设立外商独资企业实现普通合伙人的本土化,再引入国内投资人组建私募股权基金。这类基金是纯人民币基金,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均为国内主体,故其法律地位与国内的私募股权基金没有差异。
所谓四个大问题有点与《合伙企业法》里所约束的中国特点的有限合伙企业没有绝对的关系,连同其他同仁的意见,简要一一列举:
(1) 法系与机构的应否、可否组成没有绝对的对应关系,举例说:香港特区是英美法系的平衡法,也不能设立有限合伙企业,但香港法例可以采用有限责任公司作为LP和个人作为GP成立无限合伙企业实现有限合伙目的。不论中外,没有LP是因为看中GP的赔偿能力而将资金交给GP管理的,全部是因为看中GP的投资管理能力,至于有限合伙企业中GP要承担的无限连带责任是如果有限合伙企业举债的情况下,先不说目前以中国内地有限合伙企业的资历无法从金融机构举债,以及《合伙企业法》因举债对全体合伙人的决议要求,对全体合伙人都是保护的。
至今为止,以有限合伙制形式设立的外商投资纯人民币基金,即外国基金管理人(或外国基金管理人控制的外国企业)直接作为普通合伙人而中国境内投资者作为有限合伙人,依然不可行。这是因为国家尚未颁布有关外商投资设立有限合伙企业以及外商直接投资中国的股权投资基金的规定。然而,为了吸引外国基金和基金管理人,一些地方政府在实践中已实际渐渐允许外资以间接形式设立纯人民币基金。